開南大學募款與捐贈管理辦法

開南大學募款與捐贈管理辦法

 

110 年 06 月 08 日 第 20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 年 02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7-11 條文

 


第一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有效推動本校募款與捐贈(以下簡稱募捐)作業,以增進校務運作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順利推動本募捐之相關業務,設置「開南大學募款與捐贈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學術與行政一級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校內教職員、校友會、社會人士及企業界人士若干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置執行長由主任秘書擔任之,下設執行秘書一人;另置副執行長若干人,得由本校教職員、熱心本校校務發展之校友及社會人士擔任之,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募捐方式規劃之相關事項。
二、募捐推動與執行之相關事項。
三、募捐獎勵討論與審議之相關事項。
四、募捐款項運用與徵信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相關之募捐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可就其發展之需要或為本校整體校務經營廣為勸募,募捐成果良好者,由本委員會專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准予以獎勵,相關獎勵辦法另訂之。校外人士協助募捐工作績效卓著者,由本委員會專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准頒贈感謝狀,並公開表揚。


第六條 募捐之標的可為現金、有價證券、物品、設備、土地、建物及藝術品等。募捐所得統籌優先運用於本校校務發展與協助經濟及文化不利學生,或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其他用途。


第七條 捐贈者(捐贈人或捐贈單位)捐贈時應填寫相關捐贈資料。


第八條 各界募捐區分為二類,分別為指定用途與未指定用途,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募捐所得,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所得非經捐贈人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對象或用途。未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募捐所得,悉數由學校統籌運用並經本委員會審議用途後,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九條 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募捐所得,應提撥百分之五行政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但贊助學生社團活動、獎助學金、急難救助用途、學校計畫配合款者,則免予提撥。

若有特殊情況,承辦單位得簽請校長核定後,減免提撥管理費百分比。

 

第十條 募捐收入之年度剩餘款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贈單位應將前一年指定用途捐款結餘依發展所需規劃使用,並於下學年度預算中提列;非指定用途之捐款結餘由校長視校務發展所需,委請相關系所單位規劃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中。
二、各項指定用途捐贈剩餘款項超過三年未支用完且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由校方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